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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3-03-26 文章来源: 作者1: 12345

2010年5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以下简称“民间投资36条”),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台的第一份专门针对民间投资发展、管理和调控方面的综合性政策文件,是国务院“非公经济36条”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9条”文件内容的继续和发展。制定并出台“新36条”,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打破阻碍民间投资的制度性障碍,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民间投资36条”,在非公有制经济界引起了巨大反响,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热切期盼市委、市政府贯彻意见早日出台。为深入贯彻落实“民间投资36条”,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我们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结合我市实际,尽快出台我市关于贯彻(国发〔2010〕13号)文件的实施意见。针对“民间投资36条”允许进入的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品批发和现代物流、国防科技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七大领域十六个行业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放宽民资市场准入,拓展民企发展空间,解决民间资本有钱“无处可投”的问题,明确提出民营资本投资的具体方向和领域,使民间投资能够落到实处。在行业准入的具体规定上,可根据各行业和领域的具体情况,提出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的途径、方式和方法。

2、结合我市实际,清除阻碍民间投资准入的不利因素。坚持市场化改革的基本取向,努力打破阻碍民间投资进入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的玻璃门、“弹簧门”,为民间资本开辟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形成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强大动力,形成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内生机制,实现经济发展由刺激性政策推动向内生性活力带动的转型,推动后金融危机时期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

3、结合我市实际,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解决民企投资有需求但“无资可融”的问题,积极探索政府组织部分有实力、有优势的企业整合成立投资公司,并建立行业基金的新路子。对该行业领域内的重点项目进行保障推介,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以吸纳民资进入,保证民资的市场准入。此外,政府应探索建立“郑州市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郑州市产业投资引导资金”等,引导民间资本投向政府扶持的产业或项目中去。

4、结合我市实际,改革民资准入新行业领域的审批程序。要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在制定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要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切实为鼓励民间投资提供服务;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等。进一步解决民资审批时间长、程序多的“通道不畅”问题,探索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建立专门机构、人员专项审查机制。

5、结合我市实际,加强民资准入行业监管。进一步解决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力”的问题。监管部门职能不应当局限于监督、管理两个方面,更主要的应当是指导企业提高资本运作能力;不应限于优惠的经济政策,更应当包括管理模式、运作模式等全方位的指导。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建立健全政府服务与社会化、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的民间投资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