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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六种行为被列入洗钱犯罪

发布时间:2010-11-30 文章来源: 作者1: admin

 
  
 
  为依法、有效惩治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资助恐怖活动等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的《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日前公布。
   据悉,此次出台的《解释》进一步厘清了三个洗钱犯罪刑法条文之间的关系、对实践中难以把握的“明知”的认定问题予以细化,对一些易生歧义的概念如“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等作出解释,提出洗钱犯罪的审判不以上游犯罪已经刑事判决为前提,极大程度地丰富和完善了相关刑法条文的规定,强化了相关刑法条文的实践可操作性,有助于从观念上和实践操作上实现司法机关由“重上游犯罪、轻洗钱犯罪”向“洗钱犯罪与上游犯罪并重”的转变。《解释》对于腐败等严重上游犯罪活动具有重要的遏制和预防作用。同时,对资助恐怖活动罪相关概念的解释,为依法惩治恐怖融资提供了更为严密、确定的法律依据。
   鉴于刑法第191条第(1)至(4)项规定主要是针对通过银行类金融机构实施的洗钱行为,实践部门对于非通过银行类金融机构特别是通过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途经进行的转换、转移、掩饰、隐瞒行为是否可以通过本条第(5)项关于“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规定来理解,存在疑虑。《解释》提出,区分三个洗钱犯罪条文,关键在于上游犯罪,而非具体的行为方式。以此为基础,《解释》在刑法规定的四种洗钱行为之外,明确规定对以下六种洗钱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