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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税的征收提议

发布时间:2017-05-31 文章来源: 作者: 调研处

   我国自1980年决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历年来对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和计税起点经历了多次调整,但仍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首先是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偏低,目前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为3500元。近年来随着物价的不断上涨,3500元的收入在很多城市只能勉强维持温饱。另外考虑到通货膨胀,消费支出逐年增加,居民的消费能力和意愿受到抑制。3500元的起征点一方面不利于扩大内需、鼓励居民消费等调结构政策的实施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居民幸福感的提升。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没有考虑其所供养的家庭无收入人员。事实上,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现阶段的工薪阶层基本上都有家庭无收入人员需要供养,年轻的工薪层需要供养子女,年龄稍大的工薪层需要供养老人。尽管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设置考虑了人均负担率,但由于劳动者赡养的人口数不同,收入相同的人家庭经济负担轻重不同,如果以个人为单位征收个税,对家庭人员多、从业人员少的显然是不公正的。

  为此,建议:一是根据国家近年来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增长情况,调高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至5000元。二是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国家物价及通胀数据灵活调整起征数额。三是我国应学习国外先进经验,逐步建立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税方式,最大限度地体现税负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