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5-31 文章来源: 作者: 调研处
一、国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功能定位和其作用
官方认可的小额贷款公司始于2005年央行在山西、四川、贵州、内蒙古、陕西等中西部5省的试点,并由银监会与央行于2008年在全国推行试点。其主要目的在于为金融市场薄弱的农村地区和无法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是一种普惠制金融概念下的产物。这一宗旨也体现在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文件,下文称《指导意见》)之中,其指出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就是为了“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国家出台政策扶植小额贷款公司的目的在于细分信贷市场、完善金融生态的底部环境,弥补传统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不足的问题。
自2005年在五省(区)启动试点和2008年在全国范围内试点以来,由于切合了市场需求,小贷公司获得了快速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6年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报告显示,截止到2016年末,全国共有小贷公司8673家,从业人员数10.89万人,贷款余额9273亿元。小贷公司在整个金融行业的产品比重则呈快速增长趋势。据数据显示,从2012年的31%增长到2015年的41%。
小贷公司不仅架起了民间资本与中小微企业之间的桥梁,也为区域“三农”、个体工商户等提供了高效、便捷的融资平台。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自身所具备的放贷手续方便、审查灵活、效率高、申请门槛低等特点,发挥了灵活支持县域经济的突出作用。根据中国金融学会、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政府金融办和融360联合发布的普惠金融报告显示,在普惠指数总得分中,2015年小贷公司得分为65分,成为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主体。
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在税收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文件,下文称《指导意见》)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直接依据,却没有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定位,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定位不明引发了系列问题。
特别是2016年5月“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国家是想通过增值税的抵扣政策减轻企业税负,而小额贷款行业作为其他服务业的流转税适用税率却从原来的5%增加到现在的6%,由于行业公司的成本费用主要集中在人力资源方面,实际经营中基本无可抵扣的进项税款,从而与原营业税相比,企业税负不但没有减少,而且还有增加。且由于未能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行业身份,小额贷款公司也不能享受到金融企业贷款损失资金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这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发挥其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实际变相增加了“三农”和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三、河南省对于小额贷款公司金融业企业身份的明确
针对以上问题,2017年2月15日,经河南省政府批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7)30号,下文简称《意见》)文件出台,其中就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业企业性质和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
《意见》指出,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金融业企业性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属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在办理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权利抵押和其他权利质押登记、司法保障等相关事务时应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
同时《意见》还指出要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税负。对小额贷款公司符合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政策要求的,按税收管理程序上报地税机关履行核准手续后,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扶持政策措施,对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业绩突出的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返还。
四、尽快落实小额贷款公司享受金融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随着河南省内小额贷款公司金融业企业身份的确立,对于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所面临的融资难、风险高、税负重等问题指出了解决方向,但现在亟待解决的是落实小额贷款公司能够享受的金融业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减轻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成本,解决了目前小贷行业发展的关键性问题,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发展中的普惠金融作用,而且切实降低了中小实体企业的融资成本。因此,建议:
一是落实小额贷款公司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资金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文件的规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3号)公告的规定,将逾期90天的利息收入冲抵当期利息收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郑州市金融办和郑州市国家税务局能够共同协商、研究小额贷款行业实际需要,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意见》及以上陈述,尽快落实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享受金融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地与实施,减轻小额贷款公司税收负担,降低经营成本,从而为“三农”和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好的融资服务,助力中原经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