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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拍卖有关问题的提案

发布时间:2017-06-05 文章来源: 作者: 调研处

    第一,运用电商平台拍卖会加大法院运营成本

    司法拍卖作为一项正常的商业活动,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处置,处置成本必然是存在的,只不过是由谁来承担或支付。事实证明,淘宝网只提供平台,不负责具体工作,执行财产处置前后的大量工作由法官来做,而这些工作琐碎具体,必然花费法院工作人员的大量精力,势必要求法院增加工作人员,随之需要增加执行经费。因此由法院直接网上拍卖,只是把原本应该由买受人和拍卖承担的商务成本转移到法院自身,最终转嫁到纳税人身上。

   第二,重视拍卖机构的专业化作用更容易促成被执行资产的货币化

   司法执行的标的是非标准化物品。因此委托专业机构用专业水平主持执行财产的工作,既是社会分工,也是对司法执行关系人即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一种负责的态度。用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执行标的的种类,现状,税费,交割等等,存在事实上的瑕疵,处置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具有相当专业性,无法简单地在网上一挂了之。因此,委托专业能力强、运作经验丰富和长期积累了大量客户的拍卖机构当是最佳选择。法官走上处置执行财产第一线,用非所长,既是浪费人力资源,又是降低工作效率的表现。

  第三,电商平台解决不了带有社会意义的瑕疵及实物瑕疵资产的营销问题

  实际情况是,如果把那些没有或者少有瑕疵的标的交给拍卖机构操作,成交率和溢价率肯定也不会低于电商平台,这是不争的事实。

  实际情况又是,电商平台上的海量围观者并不等于海量客户,我查阅了好多资料,电商平台总是偷换概念,把海量围观者论述为海量客户,这些海量围观对成交司法拍卖标的没什么用处。

  实际情况还是,拍卖标的非标准化明显,拍卖标的地域性很强,这两大特点决定了我市执行财产的处置一要专业化,二要本地区优化资源配置。异域的围观者仅仅是观众而已。

  因此,建议如下:

  第一,坚持法院内部执行部门与财产处置部门的分离原则。

  第二,坚持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为主的原则。

  第三,坚持有拍卖经营资质的主体承揽司法拍卖委托业务的原则。

  第四,坚持拍卖机构拍卖,兼具网络拍卖为辅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