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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加码平台贷款调控 明令不得变相融资

发布时间:2013-04-16 文章来源: 作者: jt

    近日,银监会对地方各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发了《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再次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需按照“保在建、压重建、控新建”的基本要求,继续控制平台贷款总量,并且不得新增融资平台贷款规模。与此同时,还要求对融资平台贷款实施全口径统计以及完善名单制管理,防止其变相融资。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在城镇化投资大幕开启之时,不排除部分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会通过融资平台来吸纳资金。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王曙光表示,“银行贷款依然是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重要资金来源,但银行不能因为一些项目有地方政府做隐性担保,就忽视风险,造成不良贷款上升。另外,城镇化贷款流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现象受到了监管层的关注,这其中的风险不容忽视。”

  据《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除正常的产业类贷款项目外,保障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等领域,都需要政府投入资金,在其他投融资渠道没有开放的情况下,银行贷款最终只能通过政府融资平台运作。

  目前,包括工、农、中、建、国开行在内的五家大型银行都已相继出台了城镇化及配套建设相关的融资支持计划,今年1-2月份近1.7万亿的新增贷款中,就有相当一部分投向了城镇化概念相关的基础建设领域。在此情况下,银监会再次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新增融资平台贷款总规模,并且需严控融资平台贷款新增,严格新发放平台贷款条件。

  《指导意见》要求,要优化融资平台贷款结构,控制贷款的占比。具体而言,需实施平台贷层级差异化管理。新增贷款应主要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融资平台、保障性住房和国家重点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程融资需求;对于现金流覆盖率低于100%或资产负债率高于80%的融资平台,各银行要确保其贷款占本行全部平台贷款的比例不高于上年水平,并采取措施逐步减少贷款发放,加大贷款清收力度。

  对于平台贷款的审批,银监会则要求各银行应按照“统一授信、总量控制、逐步审批、监督支付”的原则,加强总行对“仍按平台管理类”贷款的集中审批和管理,对于新增贷款,由总行统一授信和审批,加强支付监督,防止贷款腾挪。

  审计署统计的数据显示,目前地方融资平台贷款规模为9.3万亿元,这意味着存量贷款的风险不可小觑。因此,银监会要求今年各银行根据融资平台现金流能否达到全覆盖、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采取“及时收贷、收回再贷、据实定贷、引资还贷、只收不贷”的方式,逐步缓释存量平台贷款风险。


  在融资平台贷款统计口径方面,银监会在《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各银行和各级监管机构均要建立包括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信托计划、理财产品等在内的全口径融资平台负债统计制度。并且,各银行应将购买持有融资平台发行债券的审批权限上收至总行实行总行统一授信、全口径监控和逐笔审批;各银行也不得为融资平台发行债券提供担保。

  “银监会此举意在把表外负债纳入表内进行监管。”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分析认为,由于近年来,平台贷公司通过发行中票、短融、企业债的渠道融资越来越多,由此也导致有大量城投债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持有,风险滞留在了银行体系内。“随着地市级以及区县级平台公司业务的大幅增加,表外资产成为不良资产的风险越来越高,压缩区县级平台贷,通过表内融资取而代之,更加便于监管。”他说。

  此外,为了防范融资平台变相融资,银监会还要求继续严格执行“名单制”管理制度,各银行不得对未纳入“名单制”管理的融资平台发放任何形式由财政性资金承担直接或间接还款责任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