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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支持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21-08-24 文章来源:郑州税务 作者: 办公室

郑州市支持企业、个体工商户、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为支持受灾地区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使不同市场主体更全面快速了解灾后恢复重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根据《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按照优惠政策主要受众对象,郑州市税务局梳理了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企业篇》、《个体工商户篇》,全面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

企业篇

     一、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

  二、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河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享受政策的主体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

  三、自然灾害造成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非正常损失”,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继续抵扣。

  【享受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了损失。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八条

  四、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享受主体】

  获得保险赔付的被保险人

  【优惠内容】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享受条件】

  被保险人取得的收入是保险赔付。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二)第三项

  五、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粮食企业

  【优惠内容】

  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外的其他粮食企业。

  2.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二条第二项

  六、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6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七、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遭受资产损失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享受条件】

  1.适用于遭受资产损失的企业

  2.须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

  3.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是指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之后的余额。

  4.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八、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发生公益性捐赠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条件】

  1.公益性捐赠支出是指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2.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九、停用房屋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房产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需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享受。

  2.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

  3.自行判定、申报享受,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

  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享受主体】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符合政策规定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享受条件】

  1.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

  3.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比较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4.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政策依据】

  1.《房产税暂行条例》

  2.《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3.《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豫政〔2020〕5号)

    十一、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运费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货物运输合同立合同人

  【优惠内容】

  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享受条件】

  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

十二、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征资源税

  【享受主体】

  资源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河南省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按其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减征资源税,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资源税总额。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

  2.需要将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2.《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个体工商户篇

    一、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

  二、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河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享受政策的主体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

 三、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四、减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于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了重大损失。

  2.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1995〕1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