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5-31 文章来源: 作者1: 调研处
我国自1980年决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历年来对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和计税起点经历了多次调整,但仍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首先是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偏低,目前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为3500元。近年来随着物价的不断上涨,3500元的收入在很多城市只能勉强维持温饱。另外考虑到通货膨胀,消费支出逐年增加,居民的消费能力和意愿受到抑制。3500元的起征点一方面不利于扩大内需、鼓励居民消费等调结构政策的实施;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居民幸福感的提升。
当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没有考虑其所供养的家庭无收入人员。事实上,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现阶段的工薪阶层基本上都有家庭无收入人员需要供养,年轻的工薪层需要供养子女,年龄稍大的工薪层需要供养老人。尽管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设置考虑了人均负担率,但由于劳动者赡养的人口数不同,收入相同的人家庭经济负担轻重不同,如果以个人为单位征收个税,对家庭人员多、从业人员少的显然是不公正的。
为此,建议:一是根据国家近年来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增长情况,调高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至5000元。二是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国家物价及通胀数据灵活调整起征数额。三是我国应学习国外先进经验,逐步建立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税方式,最大限度地体现税负公平。